方位:首页 > 工商财税+工商财税+

广州会计报税工作中怎样判断企业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

2021-03-25【工商财税+】点赞

简介广州会计报税工作中怎样判断企业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

我司是合伙制私募基金A,取得一笔股权转让收入,合伙协议规定取得收入后需按投资比例分配到每位合伙人。A其中一位合伙人也

广州会计报税工作中怎样判断企业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ZNs广州做账报税|代理记账公司|会计报税|整理旧账补账|中介代办|广州正展财务
ZNs广州做账报税|代理记账公司|会计报税|整理旧账补账|中介代办|广州正展财务
我司是合伙制私募基金A,取得一笔股权转让收入,合伙协议规定取得收入后需按投资比例分配到每位合伙人。A其中一位合伙人也是合伙制私募基金B,C是合伙制私募基金B的合伙人,B收到A分配的收入后按合伙协议规定把收入分配到C,是请问C收到的收入是属于股权转让收入还是股息红利收入呢?会计报税,补充条件:A、B均为非创投企业。C是个人合伙人。ZNs广州做账报税|代理记账公司|会计报税|整理旧账补账|中介代办|广州正展财务
ZNs广州做账报税|代理记账公司|会计报税|整理旧账补账|中介代办|广州正展财务
您好,您所提交的纳税(费)咨询问题已收悉,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:会计报税时,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的通知(财税〔2000〕91号)规定:“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,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,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”应税项目,适用5%~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,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”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执行口径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1〕84号)规定:“二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、股息、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的,应按《通知》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分别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”因此,投资者个人取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,应按照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若属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,则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。如无法自行判断,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,由其依法进行判定。上述回复仅供参考,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!